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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003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权转
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 室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4、被告三:沈银龙
    5、被告四:陆志文
    6、被告五:王雁平
    7、第三人:朱磊
    8、第三人:平梅军
    (三)一审开庭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五)案件进展: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六)代理人信息:
    1、原告代理人:顾海啸,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苏州新城代理人:许法磊、赵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诉讼请求及答辩事由
    (一)本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三沈银龙、被告四陆志文、被告五王雁平
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的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确认被告一苏州新城与被告二苏州碧桂园之间签订的关于“苏州金世
纪”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案件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
    原告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三沈银龙,将其持有
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四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
让给第三人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
给第三人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第三人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
权转让给被告五王雁平。2014 年 10 月 20 日,第三人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
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三沈银龙。至此,被告三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 61%的股权,
被告四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 29%的股权,被告五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
股权,被告三、四、五系经工商登记的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被告一苏州新城以
合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及债权。在从被告三、四、五
处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被告一苏州新城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将苏州金世纪 5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二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
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三)本案件答辩理由
    1、在苏州金世纪完整的工商档案中,根据其中《股权交割证明》等材料(原
告先后与朱磊、陆志文、沈银龙、平梅军签署)中载明的“受让方已向出让方支付
全部股权对价,出让方不再享有出让部分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显示:沈银龙、陆
志文、王雁平取得股权时已经实际支付对价且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支金
高早已不再享有苏州金世纪的任何权利。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系苏州金世纪
的合法股东,已合法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达 2 年之久,有权处置其名下股权。
    2、在《股权交割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转股的声明》等书面材料中沈银龙、
陆志文、王雁平均多次确认“三股东转让的全部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
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
    3、苏州新城在受让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后,已经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沈
银龙、陆志文、王雁平与苏州新城就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
合同以及苏州新城与苏州碧桂园就苏州金世纪 50%股权转让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合
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诉讼子公司苏州新城胜诉可能性较大,本次诉讼所涉及
有关项目占公司整体销售比重较小,且该项目尚未结算,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影响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