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2018-01-11
新城控股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事项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核
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授权期限的
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
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
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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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曹建新:
Aimin Yan:
陈文化: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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