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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11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
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
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总裁                                 总裁(经理)
第五条原为:公司住所:武进国家高新
                                     第五条:公司住所:武进高新区西湖路 1 号
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 18 号 208 室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原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
份的活动。
                                     动。
第二十四条原为: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议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转让给职工。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条原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十五)审计股权激励计划;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上市规则》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对董事会进行授
划;
                                        权:
……
                                        1、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
(十五)审计股权激励计划;
                                        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科学决策,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顺利、高效地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执行公司经营决策;
其他事项。
                                        2、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不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原为: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下列担保事项      大会审议,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持股 5%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其工
                                     作;
                                     ……
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董事会行使下列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主要职权:
                                     查总裁(经理)的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告其工作;
                                     上市规则》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对董事长进行授
……
                                     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经理)的工作
                                     1、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
汇报并检查总裁(经理)的工作;
                                     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科学决策,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顺利、高效地
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它职权。
                                     执行公司经营决策;
                                     2、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为:董事长应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为:董事长应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
……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五)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批准各类交易及融资事项;
产、贷款、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关联
                                     ……
交易等事项;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
                                     程》的规定行使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书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
为直接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条款涉及《公司章
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亦同步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