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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3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及《公司关
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 5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320-1 号 2218 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上诉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 29 号楼 5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彤
    被上诉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旭
    (三)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二审审理中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5 年 11 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
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
规直(一)管函[2014]163 号文件所确定的 A 组团 A-1、A-2、A-3、A-4、A-5 地块。
    2018 年 5 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
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2018
年 8 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
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
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
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
事实。新城创置就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 50,000 万元,
并就新增诉讼请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018 年 11 月 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
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
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
实际缴纳上诉费用。2019 年 4 月 13 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 283 号);并接到通知,本案将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开庭审理。


    三、二审上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 62 号民事判决;
    2、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新城创置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
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