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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控股: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73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名,实际参加监事 3 名。监事陆忠明先生、汤国荣
先生和张国华先生参加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忠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了相关的法定程序。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9-075)。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
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核查意见的
议案》。
    监事会对列入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认为相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
资格;符合《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
心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
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