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601158 股票简称:重庆水务 编号:临 2018-001
债券代码:122217 债券简称:12 渝水务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4 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 摘牌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2017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重庆水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渝水务
3、债券代码:1222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5.1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1 月 29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
日
9、付息日:每年的 1 月 29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18 年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12 渝水务”的票面利率为 5.12%,每手“12 渝水务”(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当期利息为人民币 51.20 元(含税),派
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4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25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4、摘牌日:2018 年 1 月 29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渝水务”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1、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兑付、兑息日前第 2 个交易日 16 时前将本期债券
的本金及当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及
当期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
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渝水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
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 1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 1 号
联系人:陈涛
联系电话:023-63860827
传真:023-6386082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3901 室
联系人:刘瑞麟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