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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水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
      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
      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 9:30 在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渝中区水厂三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世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4,800,00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
       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53,835,589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8.62%;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37,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55,872,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6%。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


       2.02《债券期限》


       2.0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2.04《发行方式》


       2.05《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06《募集资金用途》


       2.0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08《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2.09《担保安排》


        2.10《偿债保障措施》


        2.11《决议有效期》


        2.1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