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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5-0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8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1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银行”、“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其
中首期1.3亿股优先股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第二期1.3
亿股优先股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
月31日止。

    2016年8月15日,兴业银行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6年9月1日与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中信证券与兴业证券未完
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目前,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泰联合证券现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1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    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五层(01A、02、03、04)、17A、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
                           层

    保荐代表人:           周继卫、陈石

    联系人                 周继卫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    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INDUSTRIAL BANK CO.,LTD.

    普通股代码:           601166

    优先股代码:           360005,360012

    公司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2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董事会秘书:                陈信健

    证券事务代表                林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42711F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电话:                  0591-87824863

    传     真:                 0591-878426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本次证券挂牌转让时间: 2014年12月19日(首期1.3亿股)、2015年7月
                                17日(第二期1.3亿股)

    本次证券挂牌转让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
监复[2014]581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1 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2.6 亿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2014 年首期优先股发行数量为 1.3 亿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3,000,00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1,832,083.3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58,167,916.67 元,首期发行的优先
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2015 年第二期优先股发行
数量为 1.3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人民币 52,841,2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47,158,800 元,第二期发行的
优先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五、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公司聘请中信证券与兴业证券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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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日,兴业银行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了《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中信证券与兴业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指派周继卫先生和陈石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与兴业银行已就上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持续督导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兴业银行已于
2016年9月3日公告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发行优先股并挂牌转让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
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限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6年7月28日,发行人与福建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等6名投资者签订
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16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合计
不超过1,721,854,000股,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25,999,995,4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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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于2016
年8月15日经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及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6]330号),批准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7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7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7年3月3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
事项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7)第00187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999,995,4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
币105,748,295.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94,247,104.85元,发行人
已收到上述款项。

    2017年4月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1,721,854,000股A股股票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新增股份登记及限售手续等事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
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
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
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
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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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格式符
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截至
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
级资本。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
关规定。兴业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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