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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7-07-0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7 月 3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行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
关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获悉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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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
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的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
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为核查信息所必要
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
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核查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请本行董事长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行决定对有关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进行登记。登记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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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事项和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永久。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本行应当及时
核实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
行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本行信息披露
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维护管理部门为董
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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