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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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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北京银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15 年第 3 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监事会 2015 年第 2 次会议决议;
       4.公司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
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如期举行,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在北京银
行桃峪口培训中心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14 人,代表股份 5,384,985,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9%。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
通知中所列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1、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如下议案:
    (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4)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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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选举胡坚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8) 关于选举闻健明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9) 关于解除陆海军董事职务的议案;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
      (11) 关于对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12) 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13) 关于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14)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其中:依照《公司法》和北京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恒天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对中
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授信的议案》回避表决;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于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回避表决。


     2、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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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发
                                                        康 健



                                           见证律师:              发
                                                        傅卓婷



                                        单位负责人:                f
                                                         李大进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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