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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2015-12-29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保荐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层 75T30 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20 号)核准,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900
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向 10 名特
定投资者共发行了 4,900 万股优先股,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完成了募集资金专
户的验资,并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将前述优先股股份分别登记至上述获配的特
定投资者名下。

    北京银行已聘请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
华鑫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北京银行本次发行
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2014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
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特推荐北京银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贵所转让。现
将转让保荐书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发行人中文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BANK OF BEIJING CO., LTD.

A 股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北京银行

股票代码                     601169

成立日期                     1996 年 1 月 29 日

上市时间                     2007 年 9 月 19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注册资本                     12,672,229,7371元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联系电话                     010-66223826

                             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为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存款、贷款及
主营业务
                             中间业务等服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
                             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经营范围
                             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
                             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变化情况

     1、设立

     北京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北京市政府批准,于 1996 年 1 月在北京市原
90 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而成,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为“北京城市合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北京银行成
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

     2、更名

     1998 年 3 月 12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

1
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注册资本从 105.60 亿元增长为 126.72 亿元,
尚待履行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手续,目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105.60 亿元。
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 号),北京银行名称由“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商业银行更名的
批复》(京银监复[2004]595 号)批准,北京银行名称由“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引进境外投资者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5 年 9 月 2 日,经中国银监会
《关于 ING BANK N.V.和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北京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
[2005]217 号)批准,北京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ING 银行及境外财务投资
者国际金融公司。

    4、上市

    2007 年 9 月,为进一步补充资本,完善发行人公司治理,发行人以每股人
民币 12.50 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12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 亿元。北
京银行 A 股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1169)。首发完成
后,发行人于 2008 年 1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总股本变更为 6,227,561,881 股。

    5、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 年 3 月,为满足资本的需求,发行人以每股人民币 10.67 元的价格,向
9 名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05,904,401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118 亿元。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7,333,466,282 股。

    6、利润分配派送红股

    2012 年 7 月,发行人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并
派送红股 2 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8,800,159,539 股。

    2014 年 7 月,发行人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
并派送红股 2 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10,560,191,447 股。

    2015 年 7 月,发行人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
并派送红股 2 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12,672,229,737 股。截至目
前,该次注册资本的增加尚待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北京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
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计                           1,787,799   1,524,437       1,336,764        1,119,969
负债合计                           1,679,696   1,428,293       1,258,458        1,048,27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8,103      96,144           78,306           71,6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07,847      95,903           78,114           71,617


    2、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9 月    2014            2013              2012
                             (未经审计)      年度            年度              年度
营业收入                            32,974       36,878           30,659            27,817
利润总额                            17,845       19,850           16,815            14,7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136       15,623           13,454            11,675
            注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1.12           1.23            1.06              0.92
            注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1.12           1.23            1.06              0.92
    注:报告期内每股数据均已根据本行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调整的股

数重新计算;本行 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 1.8 元(含税)并派送红股 2 股,已

于 2014 年 7 月实施完毕;本行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 2.5 元(含税)并派送

红股 2 股,已于 2015 年 7 月实施完毕。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9 月      2014        2013           2012
                               (未经审计)        年度        年度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868     124,487      20,842         -4,36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4,042     -54,539    -18,665        -54,8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617      12,971      16,575          9,28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6,573      83,027      18,552        -49,936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非公开发行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发行数量为4,9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

    (二)本次优先股的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
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
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
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对
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次优先股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六)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5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即股息率每5年调整一次,每
个股息率调整期内每年以约定的相同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
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发行人具体
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
不得高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期
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
的相关单位)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在中国债券
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中,待偿期限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
平均值(即2.9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确定的票面股
息率4.50%扣除首期基准利率2.95%后确定为1.55%,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
整。
    后续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当期基准
利率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发行首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即12月8日)前20个交易日
(不含基准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其职责的
相关单位)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限为5年
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如果未来待偿期限为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在基准利率调整日不可得,届时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发行
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七)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8,12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4,871,880,000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

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20号)、《北京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
4,90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50%,发行
对象为1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安永华明
[2015]验字第60839667_A02号),验证截至2015年12月14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本
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9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12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1,880,000元,全
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聘请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摩根士丹
利华鑫证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已指定周磊、贺新作为保荐
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具备申请转让的实质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保
荐 机 构重要 关联方 直接持有发行人 5,777,388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547%,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股份数量(股)     比例(%)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3,132,433       0.0297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光大银行-鑫道量化策略 3 号
                                                           33,100        0.0003
资产管理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光大银行-鑫道量化策略 4 号
                                                            4,800        0.0000
资产管理计划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光大银行-鑫道量化策略 5 号
                                                           13,600        0.0001
资产管理计划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招商证券-鑫道量化策略 6 号
                                                           26,700        0.0003
资产管理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多
                                                          851,955        0.0081
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
                                                         1,714,800       0.0162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保荐机构重要关联方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通过间接持有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ING BANK N.V.总股本的 1.9160%,间接
持有发行人约 0.2614%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形不
违反《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
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
具本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
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如发
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如发行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交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交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对发行人、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
见;

     3、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
地专项核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1、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
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高管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2、发行人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3、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
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
他通讯方式

名           称 :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保荐代表人:            周磊、贺新
项目协办人:            尹航
                        耿琳、周婷、王鉴、陈汉、李紫沁、宋雅慧、杜存柱、刘
经 办 人 员 :
                        广宇、何惟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住           所 :
                        75T30 室
联 系 电 话 :          021-20336000
传           真 :      021-2033604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贵
所转让,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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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习A 三
                   王文学




        保荐代表人:




                                                         贺新




        项目协办人:




                 ~t
                  尹航




                                              摩根                           公司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