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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5-05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银

监复[2015]498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720 号)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0.49 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1,880,000 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 60839667_A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

次优先股发行,本行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2000000037420000857925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9.00 亿元,该专户的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仅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本行应当合理配合保荐机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

本行行使监督权。

    4、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

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

    6、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规则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若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监管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