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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4-2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
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包括 ING Bank N.V.、北京市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京能集团”)、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
集团”)等 7 名特定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ING Bank N.V.、国资公司、
京能集团、联东集团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
并听取了公司经营管理层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
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
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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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现状、业务发展
需要、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在保证公司资
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建立了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
查,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
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
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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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新立                     李健                     李晓慧




        胡坚                      高歌                     刘红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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