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
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等股东资格的批复》(京银监复[2017]354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6 号)核准,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
票 2,894,973,45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止,本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20,641,160,698.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43,851,201.15 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实 收 情 况 验 资 报 告 》( 安 永 华 明 [2017] 验 字 第
60839667_A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
次普通股股票发行,本行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2000000037420001995658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641,160,698.50 元,该专户的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知保荐机构。
3、本行应当合理配合保荐机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
本行行使监督权。
4、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
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书面通知本行。
6、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
所规则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若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本行义务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