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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西电: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19-01-26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2008 年国家主席令第 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 年国资委令第 37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子企业从事经营投资及相应管理
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
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造成企业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
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资产损失”,是指对企业实际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有确凿证据证明并可
计量的或有损失金额。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
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企业商誉严重受损;(3)企
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企业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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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
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
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
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
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
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 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经营管理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
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
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
和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常委会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责任追
究处理方案。
第八条 公司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经
理担任组长,分管组织干部、分管审计风控的公司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其他公司领
导为成员。下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审计风
控部,办公室成员由组织、人力、财务、纪检监察、审计、法律、运营等部门主要负
责人组成。办公室按照组织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 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单位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
    (二)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三) 研究决定启动追责;
    (四) 研究审议公司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一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
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一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
    (五) 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关问题;
    (六) 监督检查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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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 负责受理问题线索;
    (三) 负责按照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责任追究具体实施
工作;
    (四)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工作进展;
    (五) 负责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六) 完成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七) 监督检查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八) 接收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报告;
    (九)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责任追究职责:
    (一) 负责收集本部门归口业务范围内涉及责任追究的事项;
    (二) 负责及时向办公室移交问题线索;
    (三) 协助配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
    (一) 研究建立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二) 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资
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
    (三) 配合公司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 公司交办的其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章
所列情形,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
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
家有关规定。
    (二) 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 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
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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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 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
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
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
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 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 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
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六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在招投标、谈判、合同拟定、签订、履行等工作中失职渎职,致使投标失
败、合同失效、违约,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二)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
显不公允。
    (三) 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四) 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五) 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六)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七)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
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八) 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九)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 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 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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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 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 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 设立“小金库”。
    (四)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
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 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 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
欺诈等。
第十九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
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 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
资产等。
    (六)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 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 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 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
取止损措施。
    (六) 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 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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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
险防范预案。
    (五) 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
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 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企业权益的条
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 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 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 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 故意转移、隐匿企业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
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 将企业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
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企业资产。
    (六) 未按规定收取企业资产转让价款。
    (七)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企业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 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 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 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 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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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及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
上,按照损失程度和影响程度两方面维度,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造成的
影响。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
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
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
失。公司及各子企业按照总资产规模分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具体认定标准
详见附件 1)。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
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
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
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
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
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
管理规定。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
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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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
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
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
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 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
括:
    (一) 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 在一定时期内多家下属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子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 子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
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七条 子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
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
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
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
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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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
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 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 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
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
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
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
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
定年度 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
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
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
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
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
责任认定年度 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
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
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
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条 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上级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
年度 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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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
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一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
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二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
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
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
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
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虽未造成资产损失,但已
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制度予
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 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 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 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 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 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对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经营管理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
    (二) 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
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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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 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
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 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对于经营管理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上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
级企业批准。
第五十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
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
薪酬。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子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
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
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的子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
本制度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
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
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办公室受理下列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一) 公司及子企业在经营投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 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领导交办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
    (三) 公司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
    (四) 查办案件、检举、控告等方式得到的。
    (五)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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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初步核实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
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 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
延长。

                               第三节      分类处置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
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 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 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子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 涉及公司中层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要
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 属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五) 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六) 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四节     核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或子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
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
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 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
书面说明。
    (二) 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
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 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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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
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责任追究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办公室可请纪检
监察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
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五节      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或子企业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对
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
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子企业
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
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六节      整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或子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
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管理风
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
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
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经营管理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公司禁
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
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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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上级单位书面报
告,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十七条 子企业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公司书面报
告,并按照要求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向公司党委常委会报告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十九条 对于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公司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按上级单位要求
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子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另行处理。其他有关违规管理责任追究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各子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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