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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江交通: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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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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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712 号



致: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龙江交通”)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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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
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平台、
投票时间等内容。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布了龙江交通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6 日 14:00 在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 1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与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熠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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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共计 903,87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03,878,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8.69%。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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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报告事项: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第 7 项议案,关联股东黑龙江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回避表决,经其他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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