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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2015年第一期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5-10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23075               债券简称:15东兴0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18 日
         债券付息日 2017 年 5 月 19 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支付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以下简称“本期”)的利息。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东兴 01(123075)。

   3、 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

   5、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3 年期。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
一次。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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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止。逾期未领的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

   9、 付息日:本债券的付息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5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A 级。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票面利率为 5.68%,本次债券每年
的付息日为 5 月 19 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本期付息情况

   1、本期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逾期未领的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
期利息。

   3、付息时间:2017 年 5 月 19 日

四、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付息办法: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券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
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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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6 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6 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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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联 系 人:钟璇

   联系电话:010-66554072

   传    真:010-66555221

   邮政编码:100033

   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总经理:高斌

   联系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68870587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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