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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03-12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2018-004
债券代码:113010            债券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6日
      除息日:2018年3月19日
      兑息日:2018年3月23日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江南转债”)将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
支付 2017 年 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江南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江南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3010
    4、发行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6,000 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
每张面值 100 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9 号文。
    8、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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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22 年 3 月 17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
年 1.8%、第六年 2.0%。
    (3)债券到期偿还:公司于本次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按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其中: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
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
交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公司将在每年
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5)信用评级:AA
    (6)资信评估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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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
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 年 3 月 18 日至 2018
年 3 月 17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0.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派发
利息为 5.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8 年 3 月 19 日
    3、兑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江南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
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
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
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手可转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派发利
息金额为 5.0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4.0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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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5.00 元(含税),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国贤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 66 号
    联系人:朱杰、陈敏新
    电 话:0510-86276771
    传 真:0510-86276730
    (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10 层
    联系人:王江南、谢雯
    电 话:021-38565622
    传 真:021-385657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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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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