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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环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9-09-2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5、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7 个交易日前填写《减持
计划告知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公司应当在其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是否有关。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
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应分别在买入前 3 个交易日/卖出前 20 个交易日填写《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并提交董事会秘
书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证券申请表》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
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其所
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时提供以下信息,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
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
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
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
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
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 1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告知函

     姓名                                       填表时间


                1、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2、      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3、      减持时间区间及方式:
   详细情况

                4、      减持的价格区间:



                5、      减持原因:




   董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表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详细情况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拟变动的日期、数量:



                5、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董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