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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材科技: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9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5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编号:2017-023)刊登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26,601,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2,660,1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4          -            2017/7/5          2017/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少波、唐安斌、熊玲瑶、熊海涛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股东的持股期限,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9 元。如相关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88号
   联 系 人:陈杰

   传    真:0816-2289750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