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7-067
债券代码:123350 债券简称:14 国君 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期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7年9月29日开始支付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
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6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9 月 27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9 月 29 日
摘牌日:2017 年 9 月 29 日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期次级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4 国君 05,代码 123350
3、 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1
本期次级债券的期限为 3 年。
5、 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持有人账户中托管记载。
6、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利率为 6.10%。
7、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起每年 9 月 29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 300,000.00 万
元,利率为 6.10%,利息为 18,300.00 万元。
三、 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6 日
(二)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9 月 27 日
(三)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9 月 29 日
(四) 摘牌日:2017 年 9 月 29 日
四、 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
期次级债券”持有人。
五、 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2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3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 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黄玄
联系电话:021-38677813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http://www.gtja.com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