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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7-082
债券代码:136047           债券简称:15 国君 G1
债券代码:136048           债券简称:15 国君 G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发行
完成了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品种一简称为“15 国君 G1”,证券代码为“136047”;
品种二简称为“15 国君 G2”,证券代码为“136048”
    3、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发行规模为 50 亿元;品种二发行规模
为 10 亿元。

    本期债券品种一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 7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6%,品种二票面利率为 3.8%。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品种二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止。
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一赎回或回售部分
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8 日,品种二赎回或回售
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一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品种二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1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
安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095 号)。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为 3.60%,每手“15 国君 G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00 元(含税)。
    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为 3.80%,每手“15 国君 G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为 3.6%,品种二票面利率为 3.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国君 G1”、“15 国君
G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
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RQFII 最晚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
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15 楼资金同业部
    电话:021-38676309/7530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
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
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
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
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
本公司。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29F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周维、沈凯、谢佐良
   联系电话:021-38676309/7530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情况                 本期债券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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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