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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银有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4-19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以

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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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将根据

《业务指引》规定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将根据《业务指

引》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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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

及子公司要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一),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等)、内幕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

书(详见附件三)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

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

长进行最终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经审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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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董事会办公室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

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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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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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
                                   □是□否
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月日



董事长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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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姓名   证件号码   职位   获取信息时   获取信息地   获取信息方   备注
号                            间           点           式




                                                                            7
附件三: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
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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