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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银有色: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8-02-10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
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
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在帮助
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众、增
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总部和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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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
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但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
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
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
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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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用于弘扬人
道主义精神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
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
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对于有关社
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
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
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
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对外捐赠金额年度累计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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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万元)以内的,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二)对外捐赠金额年度累计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内的,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三)对外捐赠金额年度累计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外捐赠原则上应纳入年度预算。对外捐赠年度
预算,由经办单位上报对外捐赠所涉及的公司资金或资产管
理部门初审,初审确定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
后报送公司预算管理部,预算管理部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全
年预算。
    (二)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单位提出捐赠方案,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
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三)未纳入预算的对外捐赠。由经办单位提出申请,
上报对外捐赠所涉及的公司资金或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初审
确定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上述审批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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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办单位负责对外捐赠方案的具体实施,同时及
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
行的图文资料等所有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待对外捐赠事项完
成后,经办单位应就捐赠事项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
对外捐助所涉及的公司资金或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涉及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经办单位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
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重复发生。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纪委、审计部和公司监事会根据部门职
责将对外捐赠的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
门或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的,由经办单位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而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
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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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
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公司《子公司额度外捐赠事项审批制度》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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