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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正集团: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09-09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2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改价监告【2017】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起对你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
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
议

     你公司与相关氯碱企业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PVC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
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你公司参加了“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
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
价格的垄断协议。2016年5月,你公司在“联合体领导交流”微信群中询问相关
氯碱企业PVC产品销售价格,得到对方回复:出厂价5,050元/吨。你公司随即表
示“价格可以”。
     本机关认为,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
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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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PVC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在达成2016
年5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江苏某公司的PVC单价从4,980元/吨提高至
5,050元/吨,涨价70元;将销售给河北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000元/吨提高至5,050
元/吨,涨价50元。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
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另查明,你公司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为294,780万元(已扣除运费18,220
万元、出口部分销售额15,517万元等)。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
议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2016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九亿四千七百八十万
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九百四十七万八千元。
    目前公司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拟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22%,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86%。如本次处罚正式实施,将对公司本年度
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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