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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君正集团: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21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78 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6         -             2018/7/27         2018/7/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438,017,39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3,140,521.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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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26         -          2018/7/27         2018/7/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杜江涛的部分现金红利、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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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
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692103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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