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阴市绮山路 189 号昊柏国际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67,986,09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7.104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包士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其他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67,677,695 99.9162 308,400 0.0838 0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一部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当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选
权的比例(%)
2.01 董事候选人:包士金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2.02 董事候选人:包振华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2.03 董事候选人:席庆彬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2.04 董事候选人:朱陶芸女士 367,677,700 99.9162 是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二部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当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选
权的比例(%)
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戚啸艳女 367,677,700 99.9162 是
士
3.03 独立董事候选人:魏思奇先 367,677,700 99.9162 是
生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是否当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序号 选
权的比例(%)
4.01 监事候选人:怀刚强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4.02 监事候选人:谭建龙先生 367,677,700 99.9162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 3,018,107 90.7290 308,400 9.2710 0 0.0000
议案》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 - - - - -
议案》第一部分:选举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1 董事候选人:包士金先生 3,018,112 90.7292
2.02 董事候选人:包振华先生 3,018,112 90.7292
2.03 董事候选人:席庆彬先生 3,018,112 90.7292
2.04 董事候选人:朱陶芸女士 3,018,112 90.7292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 - - - - -
议案》第二部分:选举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东先 3,018,112 90.7292
生
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戚啸艳 3,018,112 90.7292
女士
3.03 独立董事候选人:魏思奇 3,018,112 90.7292
先生
4.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 - - - - -
议案》
4.01 监事候选人:怀刚强先生 3,018,112 90.7292
4.02 监事候选人:谭建龙先生 3,018,112 90.7292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鲍方舟、丁汀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