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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就下属公司泗洪县永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灌云林洋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
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
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信息披露充分。
    3、同意本次担保。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葛君、郭育辉和闫林等 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