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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关于“林洋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2018-04-25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8-42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洋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转股价格:8.80 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214 号),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林洋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8 号文同意,公司 300,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林
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林洋转
债”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
       二、林洋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300,000 万元;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第二年为 0.5%,第三年为 1.0%,第四年
为 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 2.0%;
    (四)债券期限:6 年,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止;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六)转股价格:8.80 元/股,如林洋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1014
    可转债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林洋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 10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
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 100 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
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
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林洋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林洋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林洋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
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
    林洋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8.80 元/股。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出现因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林洋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林洋转
债的转股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自林洋转债发行至今,公司未发生上述需调整转
股价格的事项,因此林洋转债的转股价格仍为人民币 8.80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林洋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
行。


       五、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票面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六、可转债的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
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林洋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