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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8-7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
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60 元/股(董事会
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
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具体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1
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2013 年修订)》、《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完成了从电力设备制造商向分布式能源运营商和服务
商的成功转型,累计投资近 100 亿元,持有电站运营近 1.5GW。目前公司智能、
节能、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已形成有效协调,国内外市场业务落地提速,不断提
升的竞争力和清晰战略布局将促进公司保持稳健有质量的增长。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变化、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的
影响,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负面影响,现有公司股价不能反映公司实际价值。
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结构,
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
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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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 7.60 元/股。若公
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
行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金额及数量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0 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资金总上限人民币 5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 7.60 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578.9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76,541.0159 万股的 3.73%。按回购资金
总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60 元/股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15.7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 176,541.0159 万股的 0.75%。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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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703,197.4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47,660.68 万元,货币资金
345,747.15 万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43.49%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4,671.75 万元。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的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回款等
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且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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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50,000 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60 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
       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股份决议
       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数量
序号    董监高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日期                     交易方式         备注
                                                  (股)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1         裴骏      高管   2018 年 2 月 8 日       200,000    网下登记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
                                                                              制性股票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2        朱德省     高管   2018 年 2 月 8 日       50,000     网下登记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
                                                                              制性股票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3        崔东旭     高管   2018 年 2 月 8 日       100,000    网下登记   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
                                                                              制性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
       监、高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
       如下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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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
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
的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等;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
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三)本次回购设置了回购价格区间,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
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变
化、投资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
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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