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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陈惠惠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林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联系人
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 666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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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
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
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 6 名,代表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张 数 1,378,580 张 , 代 表 本 期 未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合 计 人 民 币
137,858,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4.6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
人外,还有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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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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