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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洋能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
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 号)核准,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于 2015 年 5 月完成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林洋能源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洋能源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222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华

          董事会秘书                              崔东旭

         证券事务代表                             崔东旭

           联系电话                            0513-833565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5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发证券对林洋能源的保荐工作分为尽职推荐和
持续督导阶段。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林洋能源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督导林洋能源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保荐
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现场检查情况
       对林洋能源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辅导、考察了林洋能源的生产
现场、并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解林洋能源的生产经营状况、募集资金使
用及规范运作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关注林洋能源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表决及披露事项;
持续关注林洋能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林洋能源合法合规经营;
督导林洋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督林洋能源募集资金的使用
       林洋能源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
的非公开发行预案所承诺用途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林洋能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
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林洋能源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林洋能源信息披
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
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林洋能源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