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新加坡林洋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公司 作为新加坡林洋的保证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子公 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 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 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 担保。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