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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港: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17-024
债券代码:136396            债券简称:16 粤港 01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5月31日


    由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发行的广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5月31日(因遇2017年5月2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
始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粤港01 (136396)。

    3.发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 12 亿元,5 年期,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5%。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

    7.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8.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到期日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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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6 粤港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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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粤港01”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郑章标,联系方式:020-83050851,传真号码:
020-8305140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邮政编码:5101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 9 号 603 房

    联系人:郑章标

    联系方式: 020-83050851

    邮政编码: 510100



    2. 牵头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吴迪、徐晛、李易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4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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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16粤港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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