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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港: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17-047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有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13 号文《关于核准广州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开发
行 69,86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实际发行 69,8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7.72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2017 年 3 月 23 日,中金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 159,997.72 万元扣除承销费
用 3,800 万元后剩下余额 156,197.72 万元转入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股份公司根据中金公司及立信事务所的审核意见,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发出
《广州港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募
集资金净额 155,283.3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股份公司 2017
年 4 月份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55,280.05 万元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已通
过公告尚未支付金额 3.34 万元,2017 年 6 月末专户收到存款利息 131.26 万元,
上述两笔合计 134.6 万元已安排用于支付南沙三期工程款。目前,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 914.33 万元。
    三、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股份公司发行费用总额为 4,714.33 万元(含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 3,800
万元(中金公司直接扣除);发行手续费 189.33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 75 万元、
律师费 235 万元、信息披露费 415 万元,合计 914.33 万元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
费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使用计划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914.33 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金公司及立信
事务所意见,公告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
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14.33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914.33 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广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证公字[2013]13 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募集资金中发行费用截止 2017 年 8 月 22 日先投入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对
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
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
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广州港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相关事
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14.33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有资金 914.33 万元。
       七、上网公告文件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有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691 号)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