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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港: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5-0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港”)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联系方式: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二座 27 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圣亮
                             联系地址: 010-6505 1166
                             联系方式: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二座 27 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珏
                             联系地址: 010-6505 11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3 号文)核准,广州港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8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2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 159,997.7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净额为 155,283.39 万元,该等股票
已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中金公司担任
广州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尽职调查方式对广州港进行持续督导,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度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持续督导相应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   已与广州港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与广州港保持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进行了现场
                                                 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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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表声明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本持续督导期内,广州港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本持续督导期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核查了广州港执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议事规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
                                                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对广州港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情况进行核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查,督促广州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保证相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关制度有效执行,从而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的情况”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上市公司披露文件进行核查,及时督促更正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或补充相关资料,完善信息披露文件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内,广州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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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等情况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等情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   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
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查的工作要求;项目组成员于 2018 年 3 月、4
查工作质量                                     月到广州港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广州港股份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预计额度,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其履行补充确认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的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前述情形已在 2017 年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度现场检查报告中披露;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广州港股份因历史原因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资金占用情形,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广州港结清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相关款项,前述情形已在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中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披露;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他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广
州港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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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州港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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