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1-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与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力集成电路”)、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物贸集团”)、中国船舶工业物资东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
东北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武汉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华东公司”)、中船重工物贸集
团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贸上海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华力集成电路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
事项,调整和辉光电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项目贷款担保方式的关联交易事项,
给予中船重工集团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
贸集团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资东北公司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分别给予物贸武汉公司、物资华
东公司、物贸上海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常
规授信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给予华力集成电路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
事项,调整和辉光电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项目贷款担保方式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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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中船重工集团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
贸集团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资东北公司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分别给予物贸武汉公司、物资华
东公司、物贸上海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202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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