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2020-01-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给予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
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关
于给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中船重工物
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客
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华力集成电路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
事项,调整和辉光电等值人民币 20.8 亿元项目贷款担保方式的关联交易事项,
给予中船重工集团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
贸集团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予物资东北公司不超
过人民币 2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分别给予物贸武汉公司、物资华
东公司、物贸上海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商业银
行正常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二、同意将《关于给予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给予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给予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等五户关联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建华、管涛、孙铮、徐建新、龚方雄、沈国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