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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昆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9-11-12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
债券代码:113020       债券简称:桐昆转债
转股代码:191020       转股简称:桐昆转股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19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桐昆转债”)将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支付自
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桐昆转债
    3、债券代码:11302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80,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80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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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
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
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
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
转债发行首日,即2018年11月19日。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
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③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
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
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
定。
    11、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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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5月23日至2024年11月18日止(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63元/股,最新转股价
格为人民币12.51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
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19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11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桐昆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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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
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税前),实
际派发利息为0.24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
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
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
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
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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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德胜路1号12幢
    联系人: 周    军     宋海荣
    联系电话:0573-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保荐代表人:戴佳明    王明希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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