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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业银行: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7-06-14  

						  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7-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 年 6 月 28 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288     农业银行              2017/5/26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
       本行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本行董事会委托,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40.03%股份的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 2017 年 6 月 12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行董事会,要求将修订《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本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有
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将上述临时议案提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乙 18 号本行总行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6 月 28 日
                     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                  √
        工作报告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                  √
        工作报告
3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4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2017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安排                             √
6       选举廖路明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非执行董事
7       选举黄振中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8       选举王醒春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代表监事
9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方案                           √
10      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
11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汇报、关于《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16 年度执行情况汇报及关于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有关情
况的汇报。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情况,请参见本行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2017 年 1 月 14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2017 年 5 月 12 日、2017 年 6
   月 10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公告及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述第 1 项至第 10 项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第 11 项
   议案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一。

2、特别决议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      其他事项

       补充临时提案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除上述内容外,本行 2017 年 5 月 13 日公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
一、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
附件一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监管
规定和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总体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拟对现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新增条款 5 条,修订 33 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数由原来的 316
条增加为 321 条,相关章节及条款数目顺应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修订对比表。
    该议案已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 2017 年第 7 次会议审议
通过。受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委托,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按照银监会的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的文字表
述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经银监会核准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修订对比表




                                   议案提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修订对比表1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9】13 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                【2009】13 号文批准,由原中国农
   业银行(始建于 1951 年)整体改建               业银行(始建于 1951 年)整体改建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                 发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于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2009 年 1 月 1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营               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05472。                 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05472。本
                                                  行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00054748。
2.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执行董               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执行董
   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               事、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以及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
   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3.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一章“第六章 党组织(党委)”
4.                                                第五十八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
                                                  产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
                                                  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他党委成员
                                                  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
                                                  任,确定 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
                                                  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1
    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5.                                    第五十九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
                                      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
                                      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
                                      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
                                      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
                                      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
                                      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
                                      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
                                      要事项。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6. 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应承担如下义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本行股东应
   务:……                           承担如下义务:……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
   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的   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的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本行股东应
                                      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
                                      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
                                      求;……
7. 第六十六条 本行对有表决权股东贷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本行对有表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借款人同 决权股东获得本行授信贷款的条件
    类贷款的条件。                   不得优于对其他借款人客户同类贷
                                     款授信的条件。
8. 第六十七条 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3%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持有本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押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董事会,并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董
    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 事会,并应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
    面报告。                         行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
                                     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
                                     会。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
                                     行股份,事前需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
                                     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
                                     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
                                     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
                                     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
                                     不利影响的,将不予备案。在董事会
                                     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
                                     提名的董事应当回避。
                                     本行股东在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
                                     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
                                     关信息。
9. 第六十八条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持有本行有
    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 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
    期未还期间内,不能行使表决权,其 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授信逾期
    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时,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有权将其 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 股份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
    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 不能行使表决权。本行有权将其应获
    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 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
    款。                             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
                                     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10. 第六十九条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持有本行有
    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 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本
    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 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
    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 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且未提供
    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 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质押。                               本行股票再行股份进行质押。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监事会有权向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应当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董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10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之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日起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当全
                                         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
                                         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
                                         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
                                         见。……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
    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每一普通股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有
    优先股股份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三条       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按照本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13.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除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
    外)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事(独立董事除外)的提名方式和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
                                         序为: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
    数 5%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形式提
    名,并附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   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数53%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形式提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名,并附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     (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
    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面承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
     10 日前提交本行。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
                                     务。
                                     (三四)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
                                     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
                                     书面承诺,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交本行。
                                     (五)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
                                     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六)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
                                     一进行表决。
                                     (七)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
                                     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14.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
                                      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及合规管理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
                                      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董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
                                      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
    独立董事任期 3 年。任期期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生。
    6 年。                            独立董事任期3年。任期期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年。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同时任职。
16.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
      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 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
      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 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
      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 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
      意见:……                        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 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大损失的事项;                    (七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 重大损失的事项;
      益的影响;                        (八九)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权益的影响;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17.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
    权:……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本行发展战略(包括“三    (三)决定本行发展战略(包括“三
    农”业务发展战略);……            农”业务发展战略、绿色信贷战略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等);……
    本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制订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本方案、财务重组方案;
    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十九)制订董事、监事薪酬办法,    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等其他资本补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充方案;……
                                        (十九)制订董事、监事薪酬办法,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8.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本行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1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定
    年至少应当召开 4 次。董事会应当于   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 4
    会议召开 14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次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董事会
    和监事。                            应当于会议召开 14 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20.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21.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审议以下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        二款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
    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能以书面传签        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
    方式召开:……                        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三)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                                方案、财务重组方案;
    (四)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      (四)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
    证券及上市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等其他资本补充方
                                          案;……

22.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
    括以下内容:……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及各项议案的提案
                                     方;……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
    略规划委员会、“三农”金融发展委 行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三
    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 农”金融/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提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 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
    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关联交
    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 易控制委员会)、美国区域机构风险
    员会。                           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24. 第一百八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
    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 3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
    人。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 数不得少于 3 人。战略规划委员会主
    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席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
    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
    应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农”金融发展 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六条 “三农”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金融/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七)审议与“三农”业务相关的或 为:……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制定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规划,
                                     审议本行普惠金融政策、基本管理制
                                     度、年度经营计划和风险战略规划;
                                     (八)监督本行普惠金融各项战略、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政策、制度的落实,评估后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七九)审议与“三农”业务、普惠
                                         金融相关的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26. 第一百八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三第一百八十七条 提名
    的主要职责为:……                   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六)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拟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     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
    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     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
    交董事会审议。其中,监事的薪酬方     交董事会审议。其中,监事的薪酬方
    案和薪酬分配建议应当征询监事会       案和薪酬分配建议应当征询监事会
    的意见;……                         的意见;……
2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
    职责为:……                         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
    本行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九)审议批准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的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总体政策,明确高级管理层相关职责
                                         及权限;
                                         (十)对本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有效
                                         审查和监督,审议相关工作报告,考
                                         核评估案件防控的工作有效性,推动
                                         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8.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风
    主要职责为:                         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一)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审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     审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偏
    理政策,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     好、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对其实施情
    督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董事
    议;……                             会提出建议;……
    (四)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设       (四)持续监督本行的风险管理体
    臵、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建议;   系,评价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设臵、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建议;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五)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议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
                                         略、政策和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定期听取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五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9.                                      第一百九十一条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美国
                                         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审
                                         议在美机构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
                                         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风险管理委员会兼任美国
                                         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代表监事和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
    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或     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罢免。                               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职工监事由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由员
    等民主程序从员工中选举产生、更换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从
    或罢免。                             员工中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31. 第二百零一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      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代
    方式和程序为:                       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
    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形式提      股份 53%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形式
    名,并附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料。   提名,并附基本情况、简历等书面材
    股东代表监事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       料。股东代表监事经本行股东大会选
    产生。……                           举产生。……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32.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对外部监事支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
    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本行董事     行对外部监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比照独立董事       标准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的报酬和津贴拟订,经董事会通过       会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比照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本行年度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津贴拟订,经董事
    报告中进行披露。……                 会监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在本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
33.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
    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     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
    负责。监事会由 5 至 9 名监事组成,   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 5 至
    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9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     股东大会确定。其中,职工监事、外
    人数的三分之一。……                 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得低于监事会人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数的三分之一。……
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监
    权:……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   (四)制订监事的薪酬和津贴分配方
    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指导本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四五)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   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指导
    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   (五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
    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
    师帮助复审;                       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
    (六)监督本行“三农”业务发展战   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
    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     计师帮助复审;
    施;                               (六七)监督本行“三农”业务发展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
    (八)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   施;
    及独立董事;                       (七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八九)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
    案;                               事及独立董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九十)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案;
    他职权。                           (十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
                                       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和有效性;
                                       (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35.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履职尽职监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监
    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   责为:……
    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
    议;                               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
    (六)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   议;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提     (六)提出监事薪酬和津贴分配方案
    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的建议,提交监事会审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六七)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
    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
                                       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财务与内部控制监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财
序             现行章程                            修订内容
号
    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责为:……
    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
                                       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
                                       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和有效性,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37. 第二百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董
    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委 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
    员会拟订(其中监事的薪酬方案征询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其中监事的
    监事会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 薪酬方案征询监事会意见),经董事
    东大会批准。                       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 监事的薪酬和津贴分配方案由监事
    设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报董事 会下设的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拟订,
    会批准。                           经监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
                                       设的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报董事
                                       会批准。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章 附则
38. 第三百一十三条 释义:……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八条 释
    (四)本章程中“重要法人机构、重 义:……
    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
    产购臵、重大资产处臵、重大资产核 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
    销和重大对外担保”所提及的“重 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
    要”、“重大”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 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行长 (四五)本章程中“重要法人机构、
    的具体授权方案确定。               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
    (五)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 资产购臵、重大资产处臵、重大资产
    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所提及的“重
    先股。                             要”、“重大”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
                                       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行长
                                       的具体授权方案确定。
                                       (五六)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11
          程》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
   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
   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补充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前以专人、邮
   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