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1-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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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532-1 号
致: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股份”或“公
司”)委托,指派赖元超律师、黄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骆驼股
份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骆驼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骆驼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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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骆驼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骆驼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骆
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临 2017-110),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襄阳市汉江北路 65 号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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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1,575,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9.1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98,5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5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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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拟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
(1)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3)债券期限;
(4)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的方式;
(5)募集资金的用途;
(6)担保情况;
(7)评级安排;
(8)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及决议有效期;
(9)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3.关于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绿色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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