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8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5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4 - 2019/7/5 2019/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 5
月 1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4 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4,249,9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鉴于公司可转债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股
权登记日总股本与 2019 年 6 月 26 日总股本 863,823,718 股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
司回购专户中股份 4,249,91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59,573,800 股。
每股现金红利=应分配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859,573,800*0.15/863,823,718≈
0.1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4 - 2019/7/5 2019/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国本、刘长来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219450)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对于沪港通投
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