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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嘉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诉讼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7-12-2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相关诉讼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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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相关诉讼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江南嘉捷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江南嘉捷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江南嘉捷以及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本所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
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诉讼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
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江南嘉捷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

1.1   案件基本事实



                                           1
2017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
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对江南嘉捷、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翔鹰公司”)、柳俊、金志峰、刘也迅提起诉讼,主张各被告以不正
当手段获取、披露及使用百年梦之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根据审阅与本案
件有关的文件,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4年11月21日,北京市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
      与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签订了
      一份《设立有限公司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约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金能公司以现金认缴出资1,500万元,持股
      75%,马斯特公司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持股25%。

      马斯特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股东为周芳,后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变更为周芳和 Liu Jun(柳俊)。截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马斯
      特公司的股东为周芳和陈征。另外,金能公司设立于 2010 年 8 月 3
      日,截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金能公司股东为朱仲毓和陶澍存。

(2)   2014年12月23日,金能公司与马斯特公司签署了一份《公司章程》。根
      据该章程,双方同意设立百年梦,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金能公
      司认缴货币出资1,500万元,持股75%,马斯特公司以专利技术出资,
      持股25%;百年梦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材料、电池正极材料、新能源
      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

(3)   2016年初,嘉捷机电副总经理徐振等人曾与百年梦洽谈合作事宜,朱
      仲能、柳俊、周芳等人参与了洽谈。后双方因入股比例、入资价格、
      合作程序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未再继续推进合作事宜。

(4)   2017年6月12日,金志峰、金祖铭、徐振等人共同设立了翔鹰公司,经
      营范围为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电池多元正极材料、多元正极材料前驱
      体、新能源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5)   2017年11月26日,百年梦出具了一份《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起诉
      状》,百年梦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案由对江南嘉捷、翔鹰公司、柳俊、
      金志峰、刘也迅提起诉讼,其认为柳俊、周芳拒绝履行《设立有限公
      司合同》,将相关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江南嘉捷合作,并与江
      南嘉捷实际控制人金祖铭、金志峰及徐振等人组建翔鹰公司,使用侵
      犯百年梦之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生产电池正极材料等产品。




                                 2
      (6)   2017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民事应诉通知书》。根据该
            通知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百年梦诉江南嘉捷一案[案号:(2017)
            京73民初1952号]。

      (7)   根据江南嘉捷的确认,其于2017年12月17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经核查,上述诉讼材料包含的文件如下所列:

            编号                          文件清单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举证通知书》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参加一审案件诉讼须知》
            4.     《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
            5.     《保证书》
            6.     《知识产权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7.     《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8.     《民事起诉状》
            9.     《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证据目录》
                   01-《会议纪要》;02-《设立有限公司合同》及《备忘
                   录》;03-金能公司工商信息;04-马斯特公司工商信息;
                   05-百年梦公司工商信息、《章程》及《股东会决议》;06-
                   《劳动合同书》(柳俊);07-《劳动合同书》(周芳);08-
                   《公司单》及《收条》(柳俊及周芳);09-《劳动合同
                   书》、《保密协议》及《工资单》(刘也迅);10-《百年梦
                   工资发放表》;11-(2017)京精诚内经字第 03814 号公证
                   书;12-《评估服务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书》;13-
                   (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181 号裁决书;14-(2017)苏 02 民
                   特 170 号裁定书;15-《执行标的的具体描述》;16-徐振证
                   言;17-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18-苏州江南
                   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19-江苏翔鹰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20-(2017)浙泰证内字第 1997 号
                   公证书;21-(2017)浙泰证内字第 1998 号公证书;22-翔鹰
                   公司前台录音文字整理(共两段)
             1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回证》

      (8)   根据江南嘉捷的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
            庭审理。

1.2   百年梦的诉求

      根据百年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百年梦主张的诉
      讼请求为:



                                      3
      (1) 判令江南嘉捷、翔鹰公司、柳俊、金志峰和刘也迅停止侵害原告商业
          秘密;

      (2) 判令江南嘉捷、翔鹰公司、柳俊、金志峰和刘也迅赔偿百年梦损失暂
          计 500 万元(待评估鉴定后变更);

      (3)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江南嘉捷、翔鹰公司、柳俊、金志峰和刘也迅
          承担。

1.3   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审阅了与上述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江南嘉捷及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通过上述核查工作,本所律师认为百年梦主张江南嘉捷侵权的
      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1.4   江南嘉捷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就上述案件,江南嘉捷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志峰、金祖铭就该案件
      涉及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函如下:

      (1)   就百年梦诉江南嘉捷(及其他被告)民事纠纷一案[案号:(2017)京73民
            初1952号],若法院终审判决百年梦胜诉且江南嘉捷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同意将以自有资金承担并补偿江南嘉捷因本次诉讼而遭受的全
            部损失。

      (2)   对于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之前事项而导致江南嘉捷可能涉及
            的全部或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诉讼、仲裁事项而需要承担法
            律责任或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全额承担,且确保江
            南嘉捷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外,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出售资产,江南嘉捷实际控制人金志
      峰、金祖铭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   自交割日起,拟出售资产在交割日前已发生、遭受或已经存在的任何
            担保、诉讼、仲裁以及因违反相关环保、税务、土地、房屋、产品质
            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或者因担保、诉讼及纠纷、行政处罚等事项而需向任何政府
            机构或第三方主体支付或承担任何债务、税款、罚款及罚息、滞纳金、
            利息、支出、费用、成本、缴纳、补缴、追缴、赔偿或补偿等,均由
            本人全额承担;若发生上述款项由上市公司先行垫付的情况,本人应
            当在该等垫付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给上市公司。




                                     4
      (2)   本人承诺无条件且全额承担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
            的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确定的或或有的、现在的或将来的任何资产瑕
            疵、负债或损失,本人承诺不就此向上市公司追究责任或请求补偿或
            赔偿。

1.5   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2)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江南嘉捷的确认以及提供的文件,截至目前,(1)江南嘉捷上述案件涉
      案金额为 500 万元,未达到前述标准;(2)江南嘉捷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金额已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百年梦主张江南嘉捷侵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
足,同时,鉴于金志峰和金祖铭已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并补偿江南嘉捷因本次
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会对江南嘉捷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和(2)根据《上市规则》,
本案件不构成江南嘉捷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 三六零涉及的潜在诉讼事项

2.1   基本事实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三六零子公司 Qifei International 收到了 City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City Channel”)的香港律师德杰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函件
      (以下简称“《律师函》”)。针对《律师函》中所涉及的事项,经三六零和
      Qifei International 确认并与其相关人员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为在中国境内推广、运营和经销游戏“Firefall” (以下简称“《火瀑》”) ,
      Qifei International (原为 Qihoo 360 的子公司,现为三六零的子公司)和 City
      Channel 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签订了一份《Joint Venture Agreement》(以下
      简称“《合资协议》”),约定设立 System Link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
      称“System Link”)。

      根据《合资协议》,System Link 共发行股份 12,000 股,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分别以 600 万美元等值港币现金认购 System Link6,000 股
      的股份。此外,在 System Link 成立后 2 年内,如 System Link 董事会作出


                                       5
      决议要求追加出资,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还应向 System Link
      额外提供 400 万美元等值港币现金作为对 System Link 的出资。Qifei
      International 已根据上述约定实缴 600 万美元等值港币现金。根据 Qifei
      International 的 确 认 , 截 至 目 前 , System Link 董 事 会 未 就 要 求 Qifei
      International 和 City Channel 追加出资作出决议。

      根据《律师函》所述,2015 年 8 月 20 日,Globe Wealthy Link Limited(即
      System Link 的子公司)与 Smilegate Entertainment Inc.签署了合资协议,设
      立一家合资公司,名为 Oriental Shiny Star Limited(以下简称“Oriental Shiny”),
      拟在中国市场开发、运营和发行《Cross Fire 2》。

      此外,在《律师函》中,City Channel 认为 Qifei International 不履行和/或拒
      绝履行《合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1)未能发展和提供任何市场和促销
      战略,未能提供内部市场和促销资源,未能提供其客户群、与潜在玩家的
      接触机会和硬件规格以宣传和支持《火瀑》的运营;和(2)未向 System Link
      注入 400 万美元的额外投资,导致其未从《火瀑》的运营发行中获取收益,
      并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 向其赔偿前 3 年运营和分发预期可能获得利润的
      1/2,即 2,230,971,014.50 元。

      2017 年 12 月 18 日,City Channel 致函江南嘉捷,就 Qifei International 与
      City Channel 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了告知。

      Qifei International 已就本案与其香港律师进行初步的沟通,香港律师认为
      《律师函》中提出的索赔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根据三六零和 Qifei International 的确认,截至目前,Qifei International 未收
      到任何合法送达的诉讼或仲裁文书。

2.2   City Channel的主张

      (1)   要求Qifei International向City Channel支付2,230,971,014.50元。

      (2)   保留因丧失在中国运营和发行《Cross Fire 2》的机会和System Link子
            公司Oriental Shiny未来上市的可能性而向Qifei International追究责任
            的权利。

2.3   三六零控股股东承诺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三六零的控股股东奇信志成已就与标的资产相关
      的或有事项出具了《关于或有事项的承诺函》,其承诺包括:“三六零及附
      属企业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财务报告未列明的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潜在诉讼、纠纷、资产瑕疵等)发生了重大损失或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


                                          6
     罚,本公司将全额承担上述实际损失与被处罚的费用。”。上述奇信志成出
     具的《关于或有事项的承诺函》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

    综上所述,鉴于(1)Qifei International 香港律师认为《律师函》中提出的索赔
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和(2)三六零的控股股东奇信志成已承诺全额承担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财务报告未列明的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潜在诉讼、纠纷、
资产瑕疵等)发生的实际损失,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潜在的诉讼事项不会对三六
零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6)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
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诉讼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吴   刚



经办律师:


                   吴   刚                        崔康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