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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嘉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7-12-2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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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江南嘉捷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江南嘉捷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本所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
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360 好药网”的相关事项

 1.   “360好药网”的基本情况


                                           1
     “360好药网”的网址为www.360haoyao.com,系由广州市增城慈福药业连
     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增城药业”)注册的网站。根据广州增城药业提
     供 的 文 件 以 及 在 工 信 部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www.miibeian.gov.cn)的查询,“360好药网”域名“360haoyao.com”的注册
     人为广州增城药业,且www.360haoya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增城药业,
     其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5088592号-2。

     广州增城药业通过“360好药网”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1)就自营连锁药店
     的产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非处方药)交易服务;(2)向上网用户
     提供入驻“360好药网”商家的药品信息服务;(3)为入驻“360好药网”的
     商家与个人消费者之间提供非药品商品的交易服务。

2.   广州增城药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增城药业提供的文件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增城药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市增城慈福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101088363518N
      代码: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 275 号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叶胜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80 万元
                     电话信息服务;乳制品批发;西药批发;酒类批发;酒
                     类零售;药品零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
                     兽用药品销售;网络游戏服务;呼叫中心;预包装食品
                     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电信呼叫服务;非酒精饮料、
                     茶叶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粮油零售;乳制品
                     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中药饮片零售;许可类
                     医疗器械经营;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玩具批
                     发;日用灯具零售;婴儿用品零售;玩具零售;游戏软
                     件设计制作;地理信息加工处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经营范围:     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
                     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
                     售除外);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日用家电
                     设备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充值卡销售;科技信息咨询服务;食用菌批发;食用菌
                     零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
                     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
                     研究、开发;电子产品批发;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干果、


                                     2
                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投资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软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
                经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长期
 股东情况:     广州优医,持股 100%

根据广州增城药业提供的文件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广州增城药业是一家由三六零控股股东奇信志成控制的其他企业,其直接
和间接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广州增城药业的股东为广州优医,持有广州增城药业100%的股权。截
      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优医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州优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103355735655Y
      代码: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 275 号之一(临时经营场
      住所:
                   所有效期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 (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陈华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长期
                   北京良医,持股 55.7724%
                   宝与朋友们(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15.4809%
                   陈华,持股 11.0303%
                   苏州礼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7.1138%
                   宁波软银悦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情况:   持股 7.1138%
                   粤好投资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2094%
                   宝哥投资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1965%
                   欢记投资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829%

(2)   广州优医的控股股东为北京良医,持有广州优医55.7724%的股权。截
      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良医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良医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110105327161164X
      代码:



                              3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 10 号 3 号楼 15 层 17 层
            住所:
                           1701-49A
            法定代表人:   刘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34 年 12 月 23 日
            股东情况:     奇信健控,持股 100%

      (3)   北京良医的股东为奇信健控,持有北京良医100%的股权。截至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奇信健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天津奇信健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120116MA05K4E275
            代码: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 39 号 9-3-401
            住所:
                         号
            法定代表人: 周鸿祎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643.4739 万元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36 年 6 月 13 日
                         奇信志成,持股 84.95%
                         周鸿祎,持股 7.13%
                         天津众信,持股 3.00%
            股东情况:
                         齐向东,持股 1.90%
                         天津聚信,持股 1.66%
                         天津天信,持股 1.35%

 3.   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审阅了“360 好药网”及其主办方的相关文件。经核查,“360 好
      药网”由广州增城药业主办并实际运营。广州增城药业为三六零控股股东
      奇信志成控制的其他企业。“360 好药网”并非由三六零或其子公司主办并
      经营,且三六零及其子公司亦未经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360 好药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广州增城药业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与三六零及其子公司无关,不会对三六零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二、 诉讼相关事项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三六零子公司 Qifei International 收到了 City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City Channel”)的香港律师德杰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函件(以下



                                      4
简称“《律师函》”)。根据《律师函》,City Channel 主张(1)要求 Qifei International
向 City Channel 支付 2,230,971,014.50 元;(2)保留因丧失在中国运营和发行《Cross
Fire 2》的机会和 System Link Corporation Limited 子公司 Oriental Shiny Star Limited
未来上市的可能性而向 Qifei International 追究责任的权利。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City Channel 已就上述争议向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申请仲裁,其在仲裁申请中的主张与《律师函》中的主张相同。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6)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
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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