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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嘉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02-23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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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
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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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
         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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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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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
述文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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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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