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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2016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7-04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 2017-02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0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 18,280,241,4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54,132,775.5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0            -            2017/7/11         2017/7/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95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

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95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262 6160 / 2267 4686

    联系传真:(0755)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4 日




● 报备文件: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