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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2018-03-2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所涉及的会计估
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相关内
容,具体为:公司在计量长期人身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过程中须对折现
率/投资收益率等经济假设和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保单红利及费用等非经
济假设作出重大判断。这些计量假设需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
确定。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主要是
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基准曲线下降,同时进行曲线结构优化及相应的综合
溢价调整),并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予以更新,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
变动计入本期间利润表。此项变动增加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人民币 32,193 百万元,减少 2017 年度税前利润人民币 32,193 百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
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 2017
年度税前利润的影响为减少税前利润合计人民币 32,193 百万元。


    独立董事:

    Stephen Thomas Meldrum、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葛明及欧阳辉




                                                       2018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