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2018-03-2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金融行业经营
环境、金融集团资本需求特点、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
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集团及子
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
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以建立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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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使用:(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
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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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
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
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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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分配中期
股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
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
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现金分红
比例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现金流和偿付能力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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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分配的其他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外
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在股利
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
公司需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的外币股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
均可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利息。
三、2018-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中(2018-2020 年度)公司每一盈利年度,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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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
原则上为相关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
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净利润孰低者)的
20%-40%。
(三)各年度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
现金流、集团及子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四)公司将遵照审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使平安集团可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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