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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2018-03-2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

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金融行业经营

环境、金融集团资本需求特点、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

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集团及子

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

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以建立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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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使用:(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提取任意公积金;(4)支

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

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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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

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

建议。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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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分配中期

股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

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百分之五十。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

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公司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的现金分红

比例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现金流和偿付能力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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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的其他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和宣布,在股利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外

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在股利

宣布之日后两个月内用人民币支付。

   公司需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的外币股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

均可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预缴股款收取于其后宣派的利息。


三、2018-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中(2018-2020 年度)公司每一盈利年度,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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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并且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

原则上为相关年度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

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净利润孰低者)的

20%-40%。

   (三)各年度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将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

现金流、集团及子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情况,根据公

司的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四)公司将遵照审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使平安集团可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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