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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2019-03-13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合法合规。本次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
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实施本次回购有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其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
资者利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3、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本次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相对公司资
产规模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
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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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
    叶迪奇、黄世雄、孙东东、葛明及欧阳辉

                                                     201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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