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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30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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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AJFS2019SZ(20190429)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并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从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平安”)的委托,指
派律师列席了中国平安于 2019 年 0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
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大会”,
连同年度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统称为“三个会议”)。根据中国平安的要
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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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中国平安三个会议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中国平安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委派律师仅对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平安三个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国平安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12 日,中国平安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召开三个会议的议案。

    2、中国平安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召开中国平安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三个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中国平安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召开三个会议的提示性
公告。再次明确了三个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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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4、2019 年 04 月 29 日下午 14 时,三个会议依次在广东省深圳市观澜泗黎
路 402 号平安金融管理学院平安会堂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中国平安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一致,三个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马明哲主持。

    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三个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1、本所委派律师对现场出席三个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
证。

    2、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814,329,660 股,占中国平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47410%。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210 人,代表 2,584,083,700 股股份;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 5,230,245,960 股股份;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210 人 , 代 表
2,585,484,176 股股份,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3.867481%;出席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 5,216,489,851 股股份,占公司 H 股
股份总数的 70.042779%。

    3、三个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明哲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三个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委派律师认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 A 股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的 H 股股东资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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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予以认定。

    本所委派律师认为,出席三个会议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三个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三个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A 股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视同在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网络投票;H 股类别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2、经统计投票结果,三个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1 关于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下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

    (5)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建议宣派末期

    股息;

    (6)审议及批准《关于聘用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9-2021 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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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及批准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评价。

    以下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1)审议及批准《关于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议案》;

    (2)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及回购股份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2.01 审议及批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2.02 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以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10%的股份;

    (3)审议及批准《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
的议案》,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H 股 20%的新增 H 股,有关发行价格较证券的基准价折
让(如有)不得超过 10%。

    2.2 关于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及回购股份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1.01 审议及批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1.02 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以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10%的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3 关于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及回购股份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1.01 审议及批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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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审议及批准授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以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10%的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3、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三个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三个会议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签字并存档。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三个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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